确立电信设施的公用配套地位——对居民区内设置通信设备交接间纠纷的几点看法
@@ 关于纠纷的基本情况
原告胡某诉称,2000年4月其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房,当年年底入住后发现,被告某电信运营企业已于一年前在该门首层单元内设置了通信设备交接间,机器日夜工作发出噪音、辐射、异味,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及身体健康.且通信设备交接间使用工业电,无人看守,存在着火灾隐患.原告所居住的居民楼用途是住宅,被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且未征得作为相邻关系人--原告同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通信交接设备迁出,按原设计用途使用房屋.
电信设施、公用、配套、地位、居民区、设置、通信设备、纠纷、原告、用途、电信运营企业、被告、相邻关系、身体健康、交接设备、基本情况、火灾隐患、合法权益、房屋、居民楼
TM7;TM6
2007-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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