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450.2012.11.018
论税法本科教学中的主体性教学观
主体性教学观是一种正在产生重大影响的教学理念,法学教学兼具理论性与应用性,应在本科教学中运用主体性教学观.但是,不同的教学对象、不同的课程应给学生不同的主体定位.以税法为例,其作为法学体系的一个分支,有其特殊性,教师应当考虑税法课程的设置目标与教学对象差异,区分法律院系、财经院系和其他院校,法律院系可以视教学的内容秉持由教师主导的中层教学观与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的全面教学观,财经院系和其他院校只能落实由教师主导的中层教学观.
税法、主体性、教学观
G625;G807;D922.1
2012-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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