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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有假,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
@@ 案情:顾某,参加了某大型商业企业的招聘,经层层选拔,最后胜出.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通知顾某于2002年9月17日上班,同时告之,工资为4000,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工资为正常工资的60%,即2400元,试用期满后发全部工资.顾某上班后,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合同,顾某因其工作较忙,也未催促公司.

简历、工资、试用期、商业企业、签订合同、总经理、招聘、选拔、通知、案情

D9(法律)

2006-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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