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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乔木对一九八二年宪法修改的贡献

引用
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协助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完成了1982年宪法修改任务。他的主要贡献有:一、坚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以加强人民民主;二、对宪法序言和总纲的修改注意做到和《历史决议》及十二大文件精神一致;三、支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规定;四、提出宪法要对“一国两制”作出相应规定;五、建议恢复乡政府、村长和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六、提议设立国家审计机构,将审计监督制度列入宪法。

胡乔木、1982年宪法

D92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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