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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3361.2014.09.035

电力企业年金优化策略

引用
2013年12月初,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对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具体内容包括: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电力、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职业年金、年金基金、基金投资运营、缴费工资、政策规定、国家规定、个人账户、递延纳税、应纳税所得额、薪金所得、退休年龄、投资收益、收益分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纳税政策、纳税义务

F27;F84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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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1007-3361

11-3808/F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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