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361.2013.12.020
在全面改革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对财政改革明确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些要求包含丰富的内容,也关联一系列我国改革中的攻坚克难与协调配套,是服务于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让统一市场对资源配置优化发挥决定性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洽久安的制度建设,总的来说是服务和支撑改革全局的.在此之前,我国财税改革已在历经30多年推进、深化的基础上作出了新一轮改革的重要铺垫:“营改增”改革由上海试点而扩大范围,2013年8月1日之后按上海“1+6”方案框架覆盖全国并将适时扩大行业覆盖面,已形成“倒逼”通盘财税体制安排的深化改革与利益关系格局重构之势.
全面改革、财政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八届三中全会、新一轮改革、两个积极性、制度建设、支出责任、协调配套、完善立法、统一市场、体制安排、深化改革、社会公平、上海、配置优化、国家治理、关系格局、改革税制、服务
G64;F12
2014-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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