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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3361.2012.07.014

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的三大支柱(之三)——法治是实现总量约束目标的保障

引用
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目标的确定与实施应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量化指标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并明确规定“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并把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和水污染物COD(化学耗氧量)排放作为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以下简称总量约束)指标;“十二五”规划纲要又把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和水污染物氨氮排放增加为约束性指标.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法治化管理、约束性、量化指标、水污染物、规划纲要、经济社会发展、二氧化硫排放、氮氧化物排放、目标的确定、化学耗氧量、法律效力、预期性、十一五、轨道、氨氮

X70;X83

2012-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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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3361

11-3808/F

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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