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361.2012.05.008
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的三大支柱(之一)
继”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第一次将能源消耗强度降低和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COD(化学耗氧量)排放总量减少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之后,”十二五规划纲要”又增加了氮氧化物、氨氮排放量总量减少的约束性要求.以”五年规划纲要”的方式确定的主要染物排放总量约束,不仅与改善环境质量有直接关系,而且犹如安装在经济与社会发展大车上的”操控杆”,调控着发展方式朝着理想的方向前进;同时,又是一把”双刃剑”,用不好得不偿失.如何趋利避害,笔者拟从科学性、市场手段性和依法性等三个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基于科学性是”总量约束”的基础和前提,本文先从科学性的角度来考量主要染物排放总量约束.
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规划纲要、科学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化学耗氧量、市场手段、趋利避害、强度降低、能源消耗、环境质量、发展方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双刃剑、十一五、排放量、指标
X70;X52
2012-07-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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