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361.2011.09.002
对火电新排放标准的解析与建议
标准限值过于严格火电企业难以执行对《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是必要的,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修订稿)中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标准限值总体过于严格,既脱离了我国现有的技术、经济、资源条件和电厂实际情况,也超越了国际上合理的技术经济要求,与现行法规不协调,火电企业难以执行.如果采用此标准,我国绝大部分燃煤电厂将被迫违法运行,或者关停,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为行政权力”寻租”提供空间.
火电企业、新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标准限值、征求意见稿、合理的技术、资源条件、标准修订、行政权力、现行法规、燃煤电厂、经济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法运行、不协调、烟尘、空间
U4 ;X-6
201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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