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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3361.2006.11.031

正确审视高压电力人身损害案

引用
@@ 客观分析触电人身损害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法释”2001”3号)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应当分析原因,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发生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常见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审视、高压电、电力设施、人身损害、致害人、民事责任、损害后果、最高人民法院、行为、高压触电、赔偿案件、损害结果、司法实践、若干问题、民法通则、客观分析、常见原因、产权人、审理、解释

D92;X92

2007-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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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1007-3361

11-3808/F

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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