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361.2001.03.018
省级电网公司的法律地位
@@ 省级电网公司既是从事公共事业管理的组织,又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由于电的特殊性,要求发电要事先计划、实时调度,电量和电价要有快速准确的统计报告,电网要有监管,运转体制一定要与之相适应等.如果由省政府控制发电计划、电网调度、电价电量计算等,那政企分开将会无从谈起.而政企不分,提高经济效益、电力行业真正进入市场也将是一句空话.如果省政府不将电力公共利益的分配权委托给省级电网公司,将会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使一些虽质优价廉、但不是地方政府投资的电厂不能上网,造成大量的浪费.
省级电网、省政府、地方保护主义、自负盈亏、政企分开、政企不分、政府投资、政府控制、运转体制、统计报告、事业管理、实时调度、经济效益、进入市场、公共利益、发电计划、电网调度、电量计算、电力行业、电价
D9(法律)
2005-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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