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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直接拍卖该划拨土地使用权

引用
@@ ”案例”2007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就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欠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县法院应清偿其搬迁新址后因建法院审判庭所欠建筑工程公司50余万元.之后原、被告双方皆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因县法院无钱履行判决,市中院查封了县法院旧址办公楼,后又发出公告,将县法院旧址的两栋办公楼委托拍卖行予以拍卖,以拍卖所得抵偿其所欠债务.但是,县法院旧址土地使用权当年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

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建筑工程、一审判决、旧址、办公楼、县人民法院、土地使用权、履行判决、法院审判、拍卖行、债务、新址、上诉、清偿、公告、查封、被告、搬迁、案例

D9(法律)

2008-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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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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