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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可视化的实现与保障

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建档提供了依据.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作用,尤其是利用可视化技术,将静态、固化的非遗档案所蕴含的非遗文化生动地、鲜活地展示出来,以便更好地为公众服务是非遗建档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目标.因此,了解非遗档案可视化的实践现状并进行系统梳理,将有助于推进非遗档案可视化的开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现与保障、可视化

G270;G122;F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TQ060

2016-08-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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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

1007-5054

11-3357/G2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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