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公私合营
“公私合营”是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共产党领导的新的人民民主政府在完成没收帝国主义、封建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财产之后,针对民族资本家和私营个体劳动者所实施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和运动;也是国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施的社会主义收造.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根据统战部的相关调查报告,拟定了《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1954年9月2日,政务院出台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其中就公私合营的总则、股份、经营管理、盈余分配、领导关系等作了明确规定.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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