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档案损失价值应有量化标准

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这几项规定均涉及确定档案损失的具体标准及赔偿原则问题.由于档案法律法规体系中对此缺乏具体的、明确的、可以量化的规定,使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时遇到很多困难.

档案损失、损失价值、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体系、档案法、人民共和国、不采取措施、原则问题、依法追究、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玩忽职守、具体标准、基层档案、工作人员、外国人、转让、赠送、行为、危险

G27;D9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3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档案

1007-5054

11-3357/G2

2007,(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