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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自由利用开放档案是利用者的权利

引用
@@ 《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允许利用者在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利用已开放档案,不仅是《档案法》明确赋予利用者的权利,而且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

自由利用、开放档案、利用者、政府信息公开、档案法、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立法精神、法律法规、保护法规、组织、证明、权利、国家、公民

G27(档案学、档案事业)

200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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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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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57/G2

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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