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br>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人民共和国、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使用效益、自治区、直辖市、预算法、规范、法律、法规
K10;F83
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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