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黑龙江省、浙江省、云南省、厦门市、山东省、宁波市、内蒙古、辽宁省、吉林省、海南省
K10;F83
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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