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财政部、预算单位、批量、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购中心、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厅、中共中央、人民团体、全国政协、国务院、党中央、政府、机构、法院
F83;K10
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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