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434.2009.09.011
重要政策保障现代物流
@@ 税收方面: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实行差额纳税;
政策保障、物流企业、运输业务、国家、仓储业务、营业税、发改委、余额、统一、税务、税收、收入、试点、纳税、基数、分包、费用、差额
F25;U67
200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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