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21.07.015
论《著作权法》修改对新闻出版从业者的影响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新闻出版从业者相关条款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动,主要体现为:对于新闻作品权属规则而言,通过增设新型特殊职务作品的类型,明晰了新闻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言,其进一步明确了新闻报道中的"单纯事实消息"为著作权法不受保护的对象,加强了时事性新闻作品的保护.对于涉及新闻出版从业者合理使用条款而言,其扩大了新闻报道的引用范围,明确了授权的刊登媒体有禁止使用声明权,更充分地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民众政治参与权.
著作权法、新闻出版从业者、权属规则、特殊职务作品、时事新闻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9ZDA330
2021-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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