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20.06.013
网络服务提供者最低义务设置——兼评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
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从2016年发布草案即引发巨大争议,尤其是第17条对数字时代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活动主体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新的义务,其对正在修改完善中的我国版权立法提供了新的研究角度.对此,以最新欧盟版权指令第17条来反观我国版权立法在修订过程中存在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界定和分类不够明确、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履行义务内容不够明确和责任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应在确立网络服务提供者最低义务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从主体分类是前置要求、适当注意的义务要求、底线审查义务和运用上传过滤器技术等层面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最低限度义务进行制度设计.
网络时代、欧盟版权指令、第1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最低义务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青年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重庆产业国际合作与法律保障研究"2016QNFX48
2020-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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