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4166.2019.09.015

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刑法分析

吴涛
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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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成为优先发展的产业之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人工智能创作物越来越多地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基于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提供版权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的判断应以客观差异为标准,同时弱化”人”的主体资格作用.引入发展成熟的”法人”制度,维护人工智能创作物在版权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司法层面,当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独创性、版权、刑法保护

2019-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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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

北大核心CSSCI

1002-4166

11-2807/G2

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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