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166.2017.23.014
侵犯著作权单位犯罪司法认定之反思——基于14份典型判决的实证分析
当前侵犯著作权单位犯罪的刑事判决呈现出追诉单位偏乱、缓刑适用偏多、罚金数额偏少等问题.对侵犯著作权单位共同犯罪的量刑,单位和个人宜根据主犯来确定数额;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共同犯罪而言,《法释〔2000〕31号》答复既引起理论混乱又无法有效指导实践,可直接按主从犯定罪量刑.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单位仅处以罚金难以实现威慑、警示和预防效果,可借鉴我国禁止令的实践和法国刑法的经验,对其施以资格刑.
侵犯著作权罪、单位、共同犯罪、刑罚机制
D92;DF6
2016年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研究"SFH2016C03
2018-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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