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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166.2017.23.013

版权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引用
出租属于发行的一种行为方式,复制后出租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成立侵犯著作权罪.在解释论的层面上,出租盗版物的行为既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也不成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只能以无罪论处.单纯销售没有著作权人、但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不属于出版图书,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而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生产、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玩具产品,不属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在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的,同样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出售该作品的,即使不构成诈骗罪,也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出租侵权复制品、专有出版权、假冒他人署名

D92;D9

201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专项任务课题"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司法认定研究"16SFB501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受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2018-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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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166

11-2807/G2

2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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