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侵犯著作权罪中营利目的要件的存废改——基于实践整体性的视角
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是存、是废、是改,学界仍有争议.对此问题的研究,若缺乏整体的实践视野,分析和对策便易流于片面.文章立足"实践整体性"的视角,对侵犯著作权罪中"营利目的"要件的产生及其存废改之争进行法理分析,并针对此争议及其背后的相关侵权行为,提出保留要件并用刑事司法策略和非刑法律措施治理相关行为的方案一或修改要件并综合治理相关行为的方案二.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实践整体性
DF6;D92
2017-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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