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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166.2013.21.006

从《著作权法》中的“注明出处义务”看出版物“引注”问题

引用
近来“学术剽窃”事件频发,人们多以“学术腐败”“学术不端”称之.学界也多从著作权法中“抄袭”“剽窃”的角度对此问题予以探讨,但鉴于“剽窃”“思想表达两分法”等概念的不确定性,“学术道德”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界限不易划定.另外,出版物中引注方式的混乱及不规范问题的存在大大加剧了人们对“学术剽窃”法律定性的困难.笔者拟从《著作权法》中的“注明出处义务”出发并结合大量司法判例,以对出版物“引注”的合法性问题进行探讨.同时,鉴于国家版权局在征求大量社会意见基础上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注明出处义务”进行了重新界定,笔者对其一并探讨,以求教于学界.

著作权法、义务、学术剽窃、出版物、人民共和国、合法性问题、不规范问题、重新界定、学术腐败、学术道德、学术不端、学界、修改草案、思想表达、司法判例、法律规范、法律定性、不确定性、两分法、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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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之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网络版权侵权判决的实证研究——以省际法院差异判决为考察中心”11YJC820086

2014-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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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166

11-2807/G2

20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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