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23.01.011
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出发
权利人就被诉侵权软件与其软件构成相似负举证责任.通常情况下应把软件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等表达对比作为判断软件相似的基本方法.权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及目标程序时,举证证明软件在运行界面、运行结果、数据结构等相似,或者存在相同的软件名、目录、文件名、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特征、缺陷等,视为完成软件相似的举证责任.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或目标程序的,推定双方软件构成相似.
软件相似、软件的思想与表达、举证责任与举证妨碍
D923.41;TP31;G231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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