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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4717.2023.01.008

元宇宙版权的特征与作品权属探析

引用
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对《著作权法》带来新的系统性挑战.作为元宇宙社会的基本主体,虚拟数字人构建了"AI创作"与"人类创作"的二元创作主体.对于虚拟数字人的创作物可版权性,现行《著作权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虚拟数字人创作物若符合"独创性"标准,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本文首创提出区分虚拟数字人"最小可识别单元"的概念,构建最小可识别版权单元标准对规范AIGC创作物起到基础性作用.规范元宇宙中版权保护需要重视虚拟数字人侵权行为,并紧密结合技术发展,对符合独创性标准的虚拟数字人作品予以版权保护.

元宇宙、虚拟数字人、版权、独创性

D923.41;TP391.41;R319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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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

1671-4717

11-4780/G2

2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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