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22.05.005
广播组织权客体研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客体的规定一直不甚明晰,第三次修法过程中,这一问题再度引起学界广泛讨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讨论中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广播组织条约》成为了"信号说"拥趸们的利器,而我国实践中运行良好的"节目说"也不乏支持声音.虽然新《著作权法》最后选择坚持"以节目为客体"的保护模式,但这一问题的讨论显然没有、也不应就此画上句号."信号说"的背后是否有其正当性?而"节目说"又是否真正适于我国实际情况?本文主要对我国广播组织客体"信号说"与"节目说"制度进行功利主义与制度经济学分析,笔者认为"节目说"具有产权界定不清晰,会增加交易成本;保护期过短不利于激励创作等问题.保护客体"节目说"更符合成本—收益理论,辅以《电信法》的保护,便可接近效益最大化的成果.
广播组织权、以信号为基础的方法、制度经济学、节目说
D923.41;G250;F270
2022-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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