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21.03.012
2020年《著作权法》理解适用的几个实务问题探讨——以视听内容的定性为例
2020年《著作权法》创设了"视听作品",又保留了"录像制品",两者均为连续活动影像,但可以用独创性的有无来作区分;对于权利归属规则不同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建议以实践中的行政审批、备案手续为依据区分适用.由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没有实质变化,因而其"制作者"就是原"制片者";对于"其他视听作品",除另有约定外,"制作者"应界定为组织创作并承担责任的机构或个人.2020年《著作权法》实施后,只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新闻,才有可能构成单纯事实消息,其他以图片或音视频形式表达的新闻内容,不宜再作为纯粹时事新闻对待.对于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其他视听作品,应遵循特殊规定优于一般…展开v
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制作者、单纯事实消息、特殊职务作品
G206;D923.4;J9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331
2021-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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