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21.03.006
广播权语境下的网络直播侵权赔偿法律适用
在2020年完成的《著作权法》最新修订中,针对网络直播产业最大的变化是"网络直播"明确归属于"广播权"而非"他项权"(即很多学者所称的避免向兜底条款逃逸).此前针对定性问题业内已有多种不同声音,也反映出多种商业利益的博弈过程.既然"木已成舟",对于主营网络直播的企业而言,最为直接的变化是在日后的授权合同中,需要明确就"广播权"进行书面确认,而非以往的类似"传播权"这种非法定术语的表述方式.另外一方面,后续衔接问题亦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法律适用、侵权赔偿、网络直播、广播权、赔偿法
D923.41;G206;TP309.7
2021-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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