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21.03.003
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解读
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将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修改为"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该条款除了语句表达顺序变化之外,最重要的是应《中美经济贸易协议》第1.29条第 1款要求,增加了"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加上"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后,究竟如何解读?至少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作者推定规则;第二种观点认为,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权利归属或者说权利人推定规则;第三种观点认为,2020年《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作者和权利归属二合一推定规则.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难以令人信服.
著作权法、第一款
D923.41;G25;TP393.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163
2021-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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