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4717.2021.02.017

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有限表达

引用
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的表达方式同一或者是类似,基本可以认定为著作权侵权.但若被控侵权人主张“有限表达”进行抗辩,我们需要对有限表达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作品是否构成有限表达的判断标准过于原则,为准确认定有限表达,我们在判断时需围绕以下标准:有限表达是一种原创表达,区别于表达形式固定,作品在创作时作者的表达受到限制,或者由于表达形式极简而无法与思想、功能、技术相分离,此时应认定构成有限表达,排除侵权可能.

著作权、作品、独创性、有限表达

D923.41;G231;TP393.4

202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4-9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版权

1671-4717

11-4780/G2

2021,(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