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21.02.009
作者的功能化与人工智能“机器作者”的承认
人工智能实施的非主体性创作颠覆了现代著作权法的基础,在著作权归属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存在“有作品而无作者”之困境.本文认为, “作者”作为现代著作权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制度语境下的功能逐步被符号化,而作品商品化背景下,法定授权模式的兴起更是加剧了作者与著作权主体之间的分离趋势,存在作者非主体化的解释空间.出于交易需要,有限度地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属于合理的制度安排.因此,可以在不违悖法律主体制度的前提下,有限度地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同时将著作财产权全部分配给人类设计者.
人工智能、非主体性创作、作者非主体化、著作权权属分配
D923.41;O63;TB38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计划
202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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