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21.02.006
著作权法上的编剧署名规则——从156位编剧联名抵制于正、郭敬明事件说起
在剧本创作中付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且这种智力成果在最终形成的影视作品中有所体现的创作人员,都应当是剧本的编剧,都享有署名权.判断署名方式是否侵权,应当以这种署名方式是否会改变或割裂作者与作品的“血缘”关系为标准.但是,署名顺序并非署名权的内容,署名顺序错位并不会侵犯署名权.
署名权、署名顺序、署名方式
D923.41;G252;I206.7
202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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