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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4717.2018.06.012

网络平台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及赔偿数额的思考——以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案为例

引用
一、案情 原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等依法享有刊载在《现代快报》上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今日头条”手机新闻客户端中大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6篇新闻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共计10100元.

2019-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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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717

11-4780/G2

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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