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18.06.004
确定“独创性”标准不能忽视的两个因素
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对于独创性的内涵和外延,国内有不同的见解.有观点认为,独创性与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毫无关系,而只能从经济学的视角加以评判.有的把独创性分为两方面的要求:(1)独立创作;(2)创作结果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还有的主张,作品的独创性即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推演而来.…….但就笔者所了解,为何在独创性有不同标准的情况下上述观点却做出各自不同的定义,尤其在我国现有著作权制度下如何得出各自的结论,似乎论述不足.
2019-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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