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18.03.004
法院可以创设新类型作品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除了从(一)到(八)项列举了文字作品等类型外,又在第(九)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此,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不能理解为对作品类型做了限定,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都属于应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规定了"文学和艺术作品是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以任何方法或形式表现的一切产物,诸如……."该表述方式应该理解为包括一切能够受到保护的作品.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法院认定新类型作品的情况.
2018-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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