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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4717.2018.02.014

辩护词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评钱文中诉张文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引用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2017年7月10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478号民事判决(2017年10月27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张文江. 被告(上诉人):钱文中. 张文江诉称,其于2014年9月28日接受张黎红的委托,担任张黎红涉嫌妨碍作证一案的辩护人,在分析案情后认为委托人张黎红并不构成犯罪,并向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昌县检察院)提交了《辩护词》,提出案件存在14个无法克服的问题,说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理由.后新昌县检察院采信了张文江的辩护意见,认定张黎红不构成犯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词、作品、认定标准、实质性相似判断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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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717

11-4780/G2

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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