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18.02.012
我国版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实证研究——兼与美国版权禁令否决比较
基于知识产权类物化处理,长期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一直有“停止侵害当然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意见》发布,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例外首次在法律文件中明确.①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学者建议稿)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例外”这一概念,昭示了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研究的最新成果.随着学者们对域外知识产权侵权不停止使用研究的深入,部分学者呼吁通过ebay案国确立的四要素规则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例外制度,即原告是否受到了不可弥补的损害;是否存在法律救济的不能;损失比较;公共利益.但在美国,四要素规则衍生并长期适用于专利领域,是英美法衡平规则发展的结果,恐不能适应我国司法现实.有鉴于此,本文在现有司法案例的基础上,讨论美国版权禁令否决的发展,旨在为构建我国版权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制度抛砖引玉.
著作权、版权禁令、ebay案、公共利益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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