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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4717.2018.02.009

辩护词/代理词侵犯复制权观点之反思

引用
2017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文江诉钱文中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钱文中案”)作出二审判决,①认定张文江的涉案《辩护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应受法律保护.钱文中的委托人与张文江的委托人系非同案共犯,钱文中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接触张文江涉案《辩护词》的可能性,钱文中撰写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与张文江的涉案《辩护词》高度重合,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钱文中未经张文江允许,大量复制了张文江的涉案作品,侵害了张文江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法院仅对钱文中的行为是否侵权进行界定,判决书并未提及被告对判决书的复制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本文拟从辩护词的定性,诉讼过程中使用辩护词的场景与方式的特殊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及利益平衡等角度,审视并反思辩护词侵犯复制权之观点.

合理使用、辩护词、复制、利益平衡、法律位阶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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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717

11-4780/G2

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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