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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4717.2017.04.005

电商平台侵犯著作权责任判断——兼论著作权登记对其主观过错判断的影响

引用
电子商务交易中,第三方经营型电商平台因其仅提供的是交易平台服务一般不负有著作权审查义务,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构建的“通知删除”规则引入电子商务交易中,能够较好的平衡平台方、销售主体和著作权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给予著作权权利主体及时维权的通道,也对判断平台方主观过错提供了形成证据的渠道.一般情况下,电商平台在接到附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的通知后应及时对被诉侵权商品采取技术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

电商平台、主观过错、著作权登记证书

D92;DF6

2017-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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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717

11-4780/G2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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