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16.03.007
著作权法上侵害作品署名权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周友良诉中国音乐学院侵害署名权纠纷案
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侵害作品署名权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判定标准依然应当遵循传统民法侵权行为认定原理,即加害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要件,而不以侵权人使用作品或作品的载体为必要条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无法署名或有违社会惯例时,即使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也不认定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
著作权法、署名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D92;TP3
2016-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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