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15.04.017
论实用艺术作品“概念可分离标准”的适用——兼论歼十战机的著作权属性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新的作品类型——实用艺术作品,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该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十分模糊.在判断歼十战机著作权属性的基础上,分析美国实用艺术作品典型案例,在进一步论证“概念可分离性标准”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诸如歼十战机此类实用艺术品,其艺术性表达部分应同时满足设计目的要件和作用要件,即可实现其艺术性表达与实用功能概念上相分离,从而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础要件.
实用艺术作品、艺术性表达、实用功能性、概念可分离标准
D92;TB4
2015-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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