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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4717.2015.04.015

论我国推荐性标准的可版权性

引用
基于学理分析,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并非技术法规,与强制性标准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但并不能就此否定推荐性标准属于一种官方文件,也是一种公共产品,从而不具有著作权.从社会效果方面来看,也不应当赋予推荐性标准以著作权.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推荐性标准的传播和使用,增进社会公益.

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可版权性、官方文件、公共产品

U46;TS4

2015-09-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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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

1671-4717

11-4780/G2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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