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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4717.2015.02.006

摄影作品原件可以展览吗?——基于《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2条第2款的思考

引用
现行《著作权法》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赋予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是基于美术作品原件的重要性及其价值实现对展览这种传播方式的依赖,隐含的基础前提是美术作品原件具有可展览性.而无论传统摄影还是数码摄影所产生的原件都不具备可展览性,《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22条第2款允许摄影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展览摄影作品的原件对原件所有人没有任何意义.我国修订《著作权法》时,应该借鉴《德国著作权法》的做法,允许著作权人禁止展览其作品的约定;在著作权人不明确禁止展览其作品的前提下,允许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人可以展览该作品.

展览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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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717

11-4780/G2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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