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717.2014.06.016
短语、口号能否构成作品——以“兰州—西宁经济区”著作权纠纷案为例
著作权制度的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以促进文学艺术的创作繁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在法律的框架下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避免著作权向公有领域扩张,因此应依法确定著作权的客体范围,对于短语、口号、词汇等公有领域的元素不予著作权保护,确有独创性的作品标题、广告语可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或作为作品保护,但应严格确定受保护的条件.
著作权、公有领域、短语词汇、利益平衡
D92;DF5
2015-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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