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1-4717.2014.04.022

论著作权法中的修改权

引用
一、引言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然而,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却将此项权利予以删除,并将“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并入到修订草案的第1 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中,其理由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建议借鉴日本、德国等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修改权纳入保护作品完整权”.①由此,将长期争论的修改权存废问题正式提升到了立法的层面.

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权利、征求意见、修改作品、修订草案、授权、多数意见、提升、日本、权属、立法、德国

D92;TN

2014-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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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717

11-4780/G2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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