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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4717.2014.04.014

深度链接的民刑界定

引用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控制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而深度链接不满足这一标准,故深度链接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设链网站只能成立间接侵权,也难以单独成立侵犯著作权罪.如果设链网站和被链接网站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并实施了设置深度链接的行为,可以认定两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一般情况下,只有证明设链网站具有侵犯著作权的片面合意,才能认定设链网站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片面共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片面共犯

D92;D9

2014-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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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4717

11-4780/G2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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